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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关于“婚检医生查出一方感染病毒,是否应该告知”的话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些年,婚检中查出艾滋病病毒感染,因告知问题引起纠纷的案例不时见诸报端。在这些案例中,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一方往往希望医生帮助其隐瞒情况。那么,医生有义务为感染者保密或保护另一方(其婚恋关系者)吗?
讨论婚检医生应该如何处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信息,实际上不是在讨论一般的隐私保护问题,而是讨论医生如何履行保密义务。医生的保密义务是指医生有义务使患者的信息处于私密状态,未经患者自己或国家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机构授权,不得泄露。婚检中,医生还承担对受到潜在威胁的特定个人的健康保护义务。在这个过程中,若查出一方感染艾滋病病毒,婚检医生往往面临保密义务与保护义务之间的平衡问题。
医患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医生要成功地解决或缓解患者的健康问题,前提是患者能够信任医生,毫无保留地告知医生诊疗所需的真实信息,同时相信医生不会将其信息泄露给他人。在这种关系中,医生为患者保密非常重要。因为医生一旦把患者的信息泄露出去,可能会给患者带来重大的伤害(如污名化、歧视等)。如果医生不能履行保密义务,得不到患者的信任,那么行医就只是一句空话。基于此,医生的保密义务与医生使患者健康受益的义务,并列为两条最根本的义务,被写入多国的法律和相关文件之中。
但是,医生的保密义务不是绝对的义务,有时会遇到挑战。这种挑战首先发生在精神病学领域。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发生了著名的塔拉索夫案件:由于医生坚守保密义务没有将他接诊的精神病患者可能杀害其女同学的信息及时告知潜在受害者,结果使得这名女生惨遭杀害。对于这一案件,法院给出了最后的判决结果,并由此得出结论——当医生根据专业判断启灯网,认为患者有可能使特定的第三者的生命受到威胁,允许医生豁免保密义务。塔拉索夫案件之后,多国的法律增加了医生对受到生命威胁的第三者有保护义务的规定。比如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这一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但也留下了一个问题:有些精神病患者可能不再将心中的想法向医生和盘托出了,这不利于诊疗。
艾滋病等传染病的蔓延也对医生保密义务的绝对性提出了非常大的挑战。依照传统的医德和目前的一些法律法规,当检测出某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医生应该为其严守秘密,但这会对第三方甚至公众健康构成威胁。医生由此陷入履行保密义务与保护第三方及维护公共卫生的两难处境——任何一种选择都可能给利益攸关方造成伤害,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伦理困境。
艾滋病属于严重的、传染性较强的传染病,如果婚检医生对感染者恪守保密义务,那么另一方的健康可能受到严重损害。而如果不知情的另一方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就有可能传染更多的人,从而引起艾滋病疫情的扩散。因此,这又成为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根据处理伦理困境所应遵循的“两害相权取其轻”原则,医生在作抉择时,需要判断哪一种抉择可能造成的伤害比较小,同时设法找到使伤害最小化的办法。就婚检而言,医生保护另一方健康这一义务的权重,明显大于为感染者保密这一义务的权重。
婚检医生履行保护第三方健康和生命义务,可以有多种办法。一种是劝说被感染者直接告知另一方,但是这种告诫不能保证有效。由于艾滋病防治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这给豁免医生的保密义务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辩护。于是,医生可以采取另外两种办法:如果被感染者拒绝自己告诉其婚恋关系者,医生可直接告知另一方;也可报告疾控机构,由疾控机构通知另一方,做好保护工作。选择直接告知另一方,尽管违背了医生的保密原则,但在伦理学上能够得到辩护。不过,这有可能引起消极后果,如一些人因怀疑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不去检测了。选择向疾控部门报告,以便疾控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艾滋病的传染和扩散,医生这样做,既尽了保护另一方乃至公众健康的义务,又能将豁免保密义务的负面影响最小化,因而,是最理想的做法。
医生向疾控部门报告,这既是医生的一项伦理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这种报告制度在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由此可见,医生和医院都有义务将发现的艾滋病感染案例向疾控部门报告,因为此时他们要处理的已经不仅是临床医疗问题,而且是公共卫生问题。而根据媒体报道,一些医院将履行此义务的医生停职启灯网,反映了医院负责人没有看到问题性质已发生了改变,这是一项干预报告的违法行动。
值得一提的是,在医生报告与疾控部门通知到另一方之间有一个窗口期,在这个窗口期,如果感染者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而与其婚恋者进行了无保护的性活动,使对方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则应接受民事问责并承担其他相应后果。因为《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该“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当然,如果是因疾控部门工作有过失导致的传染,也应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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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邱仁宗
编辑: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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